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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学院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2026修订版)

作者: 浏览: 日期:2026-06-16


化工学院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2026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工作,尊重学生专业志趣与个性化发展需求,维护正常教学管理秩序,依据《湘潭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2026版)》相关规定,结合我院专业办学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化工学院内部各专业互转、其他学院转入我院、我院学生转出至外院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总量控制、择优遴选、依规办理原则,全程公开规则、公开名额、公开考核、公开结果,主动接受师生与学校职能部门监督。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仅允许申请并成功办理转专业1次;艺术类、定向培养、专项计划等受限类型学生,按学校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学院党政负责人

副组长:分管教学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

成员:教务办、学工办行政人员、各专业负责人、专业骨干教师

工作职责:审定转专业实施方案、资格审核、组织考核、确定拟转入名单、受理转专业相关申诉、细则修订与解释。

第六条 实行回避制度:参与转专业审核、面试评审的教职工,若亲属提交转专业申请,须全程主动回避相关工作,不得干预评审全过程。

第三章  申请基本条件与不得转专业情形

第七条 申请基本转入条件

1.原则上仅限大一、大二全日制本科生申请,大三及以上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2.申请学生无未补考通过的与专业培养方案相关的课程挂科记录;

3.符合学校转专业政策其他基础性要求。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允许申请转专业

1.处于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退学预警等学籍异动状态的;

2.入学未满一个学期,或毕业前最后一学年的;

3.定向、公费、中外合作、专项招生等招生简章明确不得转专业类型学生;

4.已完成一次转专业手续的学生;

5.受违纪处分且在处分期的

6.学校文件规定其他不得转专业情形。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九条 发布通知

学院根据教务处年度转专业统一部署,发布我院转专业接收名额、时间节点、考核方案、咨询渠道等通知。

第十条 申请提交(线上申请+线下落实模式)

(一)线上申请:学生在学校指定教务管理系统填报转专业申请、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方向,按要求上传成绩单等佐证材料,完成线上提交;

(二)线下落实:线上初审通过后,学生在规定时限内,将纸质转专业申请表、学业成绩单等材料提交至学院教务办核验归档,缺项未完成线下确认视为申请无效。

第十一条 资格初审

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对照申请条件、禁止转专业情形逐一审核,剔除不符合资格人员,公布初审合格名单。

第十二条 综合考核

根据当年报名人数与接收名额配比,采取专业认知面谈、综合面试等方式开展考核,重点考察学生学习动机、基础知识储备、专业适配程度,形成考核成绩。综合考核成绩构成组成部分为认知面谈成绩占50%,综合面试成绩占50%。

第十三条 学院公示

根据考核成绩排序,结合接收名额确定拟同意转入学生名单,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实名异议反馈,工作小组在收到异议3个工作日内核查答复。

第十四条 上报审批

公示无异议后,学院汇总全部材料报送教务处,由学校完成最终审核、学籍异动审批,审批完成后正式生效。

第五章  后续学业管理

第十五条 转专业获批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完成班级调转、选课调整,按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补齐欠缺课程、修满对应学分。

第十六条 已修课程学分按照学校学分认定规则予以认定,不及格课程仍需按要求补考或重修;教务办一对一做好转专业学生学业指导。

第六章  申诉与附则

第十七条 学生对资格审核、考核结果、拟录取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教务办提交书面申诉材料,领导小组完成核查并出具正式答复意见。

第十八条 本细则严格对标《湘潭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2026版)》,若本细则条款与校级文件冲突,以学校正式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化工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湘潭大学化工学院

202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