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学生转专业工作,满足学生选择专业的兴趣需求,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湘潭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湘潭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结合化工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培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转专业包括跨学院转专业和学院内转专业。
第三条 转专业申请对象为具有湘潭大学学籍的普通全日制一、二年级在校本科生。学生转专业必须在同层次、同批次招生的专业之间进行。
第四条 化工学院学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按程序审批后允许转一次专业:
(一)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化工学院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学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学生在现专业学习中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申请专业调整,化工学院予以优先考虑;
(五)身体情况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或者高中未学习过化学的学生出具相关证明,学院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允许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的;
(二)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或应予退学的;
(三)外语类保送生不得转至非外语类专业;
(四)在校期间已有过一次转专业记录的;
(五)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间的;
(六)职高对口、艺术类专业的学生不能转入其他类专业;
(七)国家或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可转专业的(含中外合作办学、定向生、第二学士学位等);
(八)学校认定为不宜转专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考虑到人才培养的计划性,化工学院批准同意的专业转出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该专业该年级入学注册人数的20%,批准同意的专业其接收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该专业该年级入学注册人数的30%。具体名额按学校通知的名额分配数决定。学院内转专业人数不计入转出和转入名额。
第七条 申请转进化工学院的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存在挂科现象,对于报名转专业进入化工学院的学生,学院将组织成立工作小组安排面试。
第八条 学生要求转专业,需要向化工学院提交《湘潭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一份(严格按照模板填写),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将成绩单打印上交至学工办并将《申请转专业学生汇总名单》填写完整发送至学工办邮箱。
第九条 学生按转专业后的专业培养方案培养,学生应及时到院系进行学分认定。
第十条 申请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未经批准及未办理相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化工学院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化工学院解释。
化工学院
2024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