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推进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等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校党委、校行政的领导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党政班子集体研究和决定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宗资金使用等重要问题的会议,是对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进行有效管理的决策机制和重要形式。
第三条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等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根据会议内容,团委书记、教学秘书、分工会主席、系主任、实验室主任、教研室主任、学术(学科)带头人等将被邀请参加会议。
第四条在重要事项决定前,学院党委(党总支)和行政共同对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后,学院党政之间依据职责共同保证决定的执行和落实。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五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学院的具体贯彻实施意见。
(二)学院的办学方向、发展战略、发展目标、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学院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改革措施、规章制度等。
(三)学院教学改革,实践教学、实验室建设、教学督导、课程建设、教学评价及教学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学院科研工作规划和年度科研工作目标等重要事项。
(五)学院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以及学科建设方面的其他重要事项。
(六)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人才引进计划、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和选拔,教职工的调入和调出,毕业生选留、教职工攻读学位、学习进修选派、出国人员的选派及年度考核、职称评聘、评优奖惩等重要事项。
(七)按照管理权限,属于学院权限范围内的学院内设机构和专门委员会设置、调整,院内人事安排,干部教育、管理、考核、推荐、奖惩、任免等重要事项。
(八)学院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2万以上)、项目投入、办学资源调配及院内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
(九)学院教职工和学生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学生教育、管理及毕业生的就业指导,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综合治理、安全稳定等重要事项。
(十)学院对外合作与交流、联合办学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一)回顾前一阶段工作,安排下一阶段工作,研究讨论可能的工作议题。
(十二)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的其它问题。凡不属于上述议事范围的其它工作事项,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按照学院党委(党总支)、行政的职责范围,分别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院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议事程序和规则
第六条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学院领导、所属单位或部门提出,由学院党政办公室汇总报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协商确定。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的各项议题一般应有文字材料或具体方案,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或部门做好准备,并提前送学院党政办公室汇总整理后分送与会人员。
第七条党政联席会议议题内容属于学院党委(党总支)职责范围的,一般由书记主持;议题内容属于教学、科研和行政工作范围的,一般由院长主持;也可以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会议主持人,正职又不在学校时,也可由副职主持。党政联席会议一般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或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八条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一)凡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会前要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相互沟通,交换意见;会中分管领导首先对讨论研究的议题作出说明,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作出决定,所形成的决定要符合多数成员意愿且不得与上级精神相抵触。
(二)对讨论研究的问题如有重大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并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必要时可向学校党政领导请示汇报。
(三)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分管领导缺席,非特殊情况,一般不讨论研究其分管工作方面的议题。如遇紧急情况,在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后,也可以讨论研究。
(四)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项,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的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的为通过,最后由主持人对议题作出明确结论。
第九条党政联席会议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原则。
(一)党政联席会议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有关事项。党政之间既要明确职责、合理分工,又要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形成协调一致、配合默契的工作运行机制。
(二)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由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传达和落实。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服从和执行集体决定。
(三)对于会议决定事项,党政班子成员负责各自分管范围内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负责协调解决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于重大决定,党政主要负责人应亲自督促检查执行落实情况。
第十条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群众路线。学院班子成员要以人为本,尊重师生主体地位,注意深入基层和师生调查研究,倾听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师生监督,不断提高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
第四章议事纪律
第十一条实行回避制度。凡涉及到参加会议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和奖惩等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参加会议人员自觉遵守会议纪律,不得无故缺席。对需要保密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第十三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事项、结论、决定等,应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并注意妥善保存。决定事项应及时编发会议纪要并呈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发。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以学院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发。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湘潭大学化工学院
2017年03月15日